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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是否能申请哺乳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2:28

核心内容:上海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能够请求哺乳假吗?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作业答应,由自己提出请求,经单位同意,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案情】
上海某企业职工李女士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她向公司请求哺乳假,公司查明状况后,经研讨,终究同意了李女士的请求。
【法令剖析】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第16条规则: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作业答应,由自己提出请求,经单位同意,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第18条规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薪酬照发。按规则享用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薪酬按自己原薪酬的80%发给。单位添加薪酬时,女职工按规则享用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不过,尽管法令规则了女职工有权请求哺乳假,但其条件是确有困难且作业答应,还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因而,给予女职工享用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只能视为用人单位能够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力,而非法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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