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4:44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是指由医学会安排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能,对触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别并供给判定结论的活动。当然,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不是想什么时候判定就什么时候判定的,它是有必定时刻约束的。那么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时刻约束是怎样的呢?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时刻约束
1.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到危害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
2.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议。对契合本法令规则,予以受理,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议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担任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3.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所需的资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4.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判定7日前,将判定时刻、地址、要求等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和参与判定的专家。
5.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安排并岀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
6.《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判定 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安排再次判定。
7.《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请求再次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安排再次判定。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时刻约束
1.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到危害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
2.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议。对契合本法令规则,予以受理,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议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担任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3.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所需的资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4.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判定7日前,将判定时刻、地址、要求等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和参与判定的专家。
5.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安排并岀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
6.《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判定 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安排再次判定。
7.《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请求再次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安排再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