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22:43一、案情
1999年1月22日,被告周智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告贷50000元,并以周智保一切的房产供给典当担保且办理了典当挂号。告贷到期后,银行屡次向周智保催收告贷本息,周智保也在2004年9月7日许诺于2005年末还清告贷本息,尔后,银行没有再向周智保催款,2008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周智保归还告贷本息并享有典当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周智保则提出本案债务及典当权已超越诉讼时效。
点评:
押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则,根据物权法第202条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的规则,原告的典当权已消除,应当驳回原告银行要求被告周智保还款及享有典当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恳求。
理由:
一、典当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通过也归于典当联系的法令现实部分。物权法第202条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上述法令抵触关于物权法施行之后发作的典当联系依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则的准则和精力,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处理无疑义。但关于典当权建立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典当联系应适用哪部法令,也即物权法的溯及力问题,法令没有清晰的规则。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令关于该法收效前发作的法令联系或现实能否适用。而关于典当权的行使期限,笔者以为除了典当权建立这一法令现实外,还牵涉期间的通过现实,所以尽管典当权建立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要判别典当权的行使期限还要考虑期间通过这一现实,在物权法施行之后审理的关于典当权是否消除的案子,其期间的通过也就发作在物权法施行后,即该典当联系部分法令现实仍发作于物权法施行之后,仍可根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适用物权法,不牵涉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
二、能够防止单纯根据典当权建立的时刻来区别对典当权的行使期限的法令适用,形成相同法制环境下,典当权建立在前的行使期限反而过善于物权法施行之后建立的典当权,不利于促进典当权人及时行使典当权,也不利于典当物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 、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起点在于维护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而物权法的公布到施行已通过了一段时刻,典当权人彻底有或许及时行使典当权,故对典当权建立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案子判别典当权是否消除适用物权法并不会损坏法令的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