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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运用年限别离如下:
(1)小、微型租借客运轿车运用8年,中型租借客运轿车运用10年,大型租借客运轿车运用12年;
(2)租借载客轿车运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轿车运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轿车运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轿车运用15年;
(4)公交客运轿车运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轿车运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轿车运用15年;
(6)专用校车运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轿车(大型轿车在外)运用20年;
(8)三轮轿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运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以及微型载货轿车运用12年,危险品运送载货轿车运用10年,其他载货轿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运用15年;
(9)有载货功用的专项作业车运用15年,无载货功用的专项作业车运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送半挂车运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运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运用12年,其他摩托车运用13年。
另:
1、对小、微型租借客运轿车(纯电动轿车在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严于上述运用年限的规则,但小、微型租借客运轿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运用年限约束。
3、机动车运用年限开始日期依照注册挂号日期核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越2年未办理注册挂号手续的,依照出厂日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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