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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不能算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3:32
乡村家庭成员的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补偿款能作为遗产吗?近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遗产纠纷案,判定确定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领域,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寓居在乌鲁木齐新市区安定渠镇某村的张某、张甲、张乙、张丙及张丁是都马某的子女,其间大哥张某于1984年逝世,留下妻子钱珍和张丙等4个子女。因老公早逝,马某与四儿子张丙寓居在一同,户籍登记在小儿子张丁名下。1999年,在安定渠镇乡村土地第二轮承揽时,马某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了3.4亩土地。 2004年6月,马某因病逝世。2013年,因筑路张丙承揽的16.6亩土地中有一半被征收,他取得补偿款178万元。
张甲、张乙、张丁以及钱珍以为,张丙栽培了母亲马某的承揽土地,其被征收的8.3亩承揽土地中应包括母亲承揽土地的一半(1.7亩),征地补偿款36.5万元应确定为马某的遗产,依法由合法承继人按比例承继。本年1月,张甲、张乙、张丁、钱珍与张丙洽谈不成,他们诉至新市区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张丙给付原告遗产承继款29.2万元(已扣除张丙应承继部分)。
对此,张丙辩称,母亲马某的户籍登记在张丁名下,依据土地承揽法的相关规则,母亲承揽的土地也应登记在张丁名下,因而政府发放给张丙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母亲遗产。
4月3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安定渠镇某村查询该村土地承揽状况,村委会主任称,因1999年该村第二轮土地承揽的材料在2002年焚毁,详细分地状况没有材料,无法承认马某承揽土地时与谁为一户。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告诉张华等人参与诉讼。4月11日,钱珍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检查后,裁决允许其撤回申述。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为,依据我国承继法规则,个人承揽应得收益能够承继。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乡村团体土地时补偿给村团体经济组织,团体经济组织又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分配给丢失承揽地的承揽农户家庭,用于对失掉土地农户的预期丢失补偿及安顿,以保证失地农户将来的出产日子。因而,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不属于承揽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规模。
此外,法院以为,马某于2004年6月逝世,补偿款则是在马某逝世数年后发放,土地补偿款不溯及家庭原承揽人口中已逝世的人。据此,法院归纳案情,确定张甲等人无法证明被征地补偿款是马某遗产的现实,其诉讼恳求不能成立。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范琥
稿件来历: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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