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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5:3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与招投标的联系及其效能
根据我国建筑法、投标投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投标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商品住宅项目归于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意图规划,依法应该采纳公开投标的方法确认施工企业。依照上述法令规则,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本质内容的商洽,在经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动合同的本质内容。在笔者参加某商品房开发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中,发作如下景象,其效能值得讨论:
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现已依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好进行了实践施工。为满意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令的方法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投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践施工方成为本项意图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定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合同今后,两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弥补约好,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那么这个事例中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和弥补协议的效能怎么,笔者以为,尽管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行进行了本质性的交流,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但由于后来两边经过投标投标方法进行投标后中标者即为实践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能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用合同。在弥补协议中两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并没有危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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