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1:47
所谓假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假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用的行为。假贷行为违背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可是,我国并未建立假贷公款罪,假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令没有规则。所以,将假贷行为归为移用公款罪,是没有法令依据的。
假贷行为和移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而,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显着差异:榜首,主体的法人道。假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运营决议计划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历;移用则一般是个人决议的。第二,方式的合法性,假贷都要通过必定的程序(如一般通过同意),处理必定的手续。移用,是私行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处理何种手续,一经移用,就不具有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假贷行为应以移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化名、冒名假贷,或由别人告贷后又转归自己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假贷行为具有移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回收本息,未给单位形成丢失的,一般可作违背财经纪律处理。由于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明显细微,不宜以移用公款论处。
假贷行为和移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而,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显着差异:榜首,主体的法人道。假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运营决议计划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历;移用则一般是个人决议的。第二,方式的合法性,假贷都要通过必定的程序(如一般通过同意),处理必定的手续。移用,是私行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处理何种手续,一经移用,就不具有合法性。
(1)对以下几种假贷行为应以移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化名、冒名假贷,或由别人告贷后又转归自己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假贷行为具有移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对及时回收本息,未给单位形成丢失的,一般可作违背财经纪律处理。由于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明显细微,不宜以移用公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