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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基础处理是否可以单独发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0:23
工程发包是寻工程进行施工的重要方法,而工程发包需求契合法令的规则,发包人不得对全体的工程支解后发包,这样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那么修建工程根底处理是否能够独自发包?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修建工程根底处理可不能够独自发包
《关于基坑工程独自发包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宅城乡建造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独自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修建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定查办办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则:“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构成独立运用功用的修建物或构筑物”。依照现行的《修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规范》(GB50300-2013),修建工程包含地基与根底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修建屋面工程修建装饰装饰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依照《建造工程分类规范》(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归于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归于修建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造单位将非独自立项的基坑工程独自发包归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修建商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此件自动揭露)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
从住建部的相关答复能够知道,假如修建工程根本处理部于归于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的,能够独自进行发包。
二、独自发包的界说
独自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总包合同规模外的其他专业分包独自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以从这个视点讲,独自发包也被称为平行发包,直接发包。
在我国独自发包是被答应的,依据《修建法》《招投标法》等,只需不是对主体结构进行分包,未构成直接分包,便是被答应的。但15年住建部发文要激烈冲击违法分包的行为,其中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及确定为违法分包,又在接下来的释义中将“单位工程”界说为:“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构成独立运用功用的修建物或构筑物。除独自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造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揽单位。”在各地关于此法令进行执行的时分,各地呈现不同的了解与实操方式,有些当地以为应当将一切专业分包归入总包规模内,进行严厉的大总包方式的办理,有些当地以为除主体结构外其他例如幕墙、石材、消防等工程即归于单项工程,能够与主体结构平行发包。究其原因,仍是建造部发文中未将“单项工程”这一概念界说清楚,实操中各种了解稠浊而发生的效果。
三、转包与分包有哪些差异
1、所谓的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揽的单位将所承揽的建造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单位的行为,该总 承揽人并不退出承揽联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意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有必要获得发包人的赞同;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有必要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揽人能够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2、所谓的转包:
转包则指承揽人在承揽工程后,又将其承揽的工程建造使命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揽联系,受让人成为承揽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因为转包简单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者进行工程建造,致使形成工程质量低下、建造商场紊乱,所以我国法令、行政法规均作了制止转包的规则。
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管何种方式,都是法令所不答应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修建工程根底处理可不能够独自发包”问题进行的回答,从住建部的相关答复能够知道,假如修建工程根本处理部于归于地基与根底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的,能够独自进行发包。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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