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9:23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冤假错案或许行政机关侵略人身权力等状况,受害者是能够要求进行国家补偿的。那么外国人恳求国家补偿能够适用国家补偿法吗?国家补偿的规模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外国人恳求国家补偿能够适用国家补偿法吗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要求该国国家补偿的权力不予维护或许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的所属国施行对等准则。
二、国家补偿的适用规模
(一)、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的补偿。行政补偿是国家补偿的首要组成部分。
1、补偿规模 《国家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则了行政补偿的规模:
(1)违法拘留或许违法采纳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的;
(2)不合法拘禁或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4)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5)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办法的;
(8)违背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9)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补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补偿法》,补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以下几种景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一起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3)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在行使颁发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被授权的安排为补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5)补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吊销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开始形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议加剧危害的,复议机关对加剧的部分实行补偿义务。
行政补偿恳求人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要求,也能够在请求行政补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但不得不经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补偿
刑事补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补偿。
1、补偿规模 《国家补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则了刑事补偿的规模:
(1)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
(2)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
(4)刑讯逼供或许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5)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6)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的;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产业现已履行的。
2、补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补偿法》补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以下几种景象;
(1)行使国家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作出拘留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收效判定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定的人民法院和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外国人恳求国家补偿能够适用国家补偿法吗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要求该国国家补偿的权力不予维护或许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安排的所属国施行对等准则。
二、国家补偿的适用规模
(一)、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的补偿。行政补偿是国家补偿的首要组成部分。
1、补偿规模 《国家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则了行政补偿的规模:
(1)违法拘留或许违法采纳约束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的;
(2)不合法拘禁或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4)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5)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施行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办法的;
(8)违背国家规则征收资产,分摊费用的;
(9)形成产业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补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补偿法》,补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以下几种景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一起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3)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在行使颁发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被授权的安排为补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个人在行使受托付的行政权力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托付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5)补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没有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吊销该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开始形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议加剧危害的,复议机关对加剧的部分实行补偿义务。
行政补偿恳求人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要求,也能够在请求行政补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但不得不经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补偿
刑事补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补偿。
1、补偿规模 《国家补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则了刑事补偿的规模:
(1)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
(2)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
(4)刑讯逼供或许以殴伤等暴力行为或许教唆别人以殴伤等暴力行为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5)违法运用兵器,警械形成公民身体损伤或许逝世的;
(6)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的;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产业现已履行的。
2、补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补偿法》补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分以下几种景象;
(1)行使国家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重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作出拘留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收效判定的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定的人民法院和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一起补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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