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9:2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一个杂乱的层次结构,递进层次中的侵权行为可谓“环环紧扣”,前一环节影响着、决议着后一环节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平行层次中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孤零零地独立于其他侵权行为而与其他许多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互不牵扯,并且,准则中规范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与拟制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一起并存。这些杂乱结构的准则规划的详细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确定规范和构成要素的法理根底悬殊,在必定意义上造成了审判实践对详细侵权行为确定了解的紊乱和审判“作业”的困难,成为现在人民法院审理侵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实际困惑之一。本文试透过不同类型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不同法理布景、有关法令概念的特定语境界定来品读各种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根本意蕴。
一 我国法令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品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稍作概括可见,法令将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划分为四类: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发表或许运用以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背保密责任发表或许运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视为第三人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面予以别离阐释。
二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便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令将该行为规则为一种独立的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力效能的绝对性特征,从维护设置上稳固了商业秘密(权)的权力位置:该不正当获取别人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自身即构成侵略别人的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其他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在获取后予以进一步地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商业秘密,都不会对单纯的不正当获取行为构成侵略商业秘密权发生任何影响。这正是维护商业秘密权的“责任准则”向“财产权准则”开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