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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构成反诉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1:17
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效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离婚当事人中无差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含义严重。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是指因一方差错导致离婚,无差错方有权向差错方提出危害补偿的恳求。该项权力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差错方,面差错方就其差错行为承当职责。差错方的差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有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建议归于有差错的行为。法令不是全能的,不行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差错都一概进行追查,它只能追查危害较大的差错行为。
至于哪些行为归于危害较大的差错行为,因为每个人感知才能和千差万别,对对错点评也会截然不同,故应由法令来一致标准,然后有一个直观的、一致的衡量标准。作为离婚危害补偿职责构成要件的差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职责的差错要件,其不只需求侵权方的侵权差错,还要求被侵权的爱人一方须无差错,只需无差错的一刚才有资历享有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但关于什么是“无差错”,《婚姻法》中未作规则,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有人以为,一方与别人婚外同居,或许是因为另一方性情粗犷、不明白爱情所造成的,也或许是另一方沉溺于赌博、不睬家务所造成的,有无差错很难区别、整理清楚。作者以为,这样就把问题人为地杂乱化了。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要辨明夫妻爱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确实适当困难。但从《婚姻法》的规则来看,所谓差错,都应当是比较严重的差错,只需一方没有施行《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4种法定违法行为,其就应该归于无差错方。有人提出,关于因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遭到危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许其他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作为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主体?作者以为,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差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展解说,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主体是不当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行为等遭到危害的,能够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别的寻求司法救助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危害补偿的规则来看,离婚危害补偿是与差错行为密切相关的,它表现了在离婚时对差错方的赏罚和对无辜者的维护。比方《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则:“如离婚的差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补偿危害,以补他方因免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力危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则:“假如因离婚导致无差错的一方的利益遭受危害或危害时,有差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补偿职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也规则:“夫妻之一方,因判定离婚而受危害者,得向有差错之他方,恳求补偿。前项景象,虽非产业上之危害,受害人亦得恳求补偿适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差错者为限。前项恳求权不得让与或承继。但已依契约许诺或已申述者不在此限。”
从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危害补偿实质上是根据侵犯了爱人身份权而提起的补偿,包含了物质危害补偿和精力危害补偿,而精力危害补偿一般不归于违约职责规模,其归于侵权职责的规模。对合同的违背所需求承当的违约职责以补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产业利益为限,不存在精力危害补偿问题。只需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危害补偿才会既包含物质危害补偿又包含精力危害补偿。从婚姻的实质要求和立法情况归纳剖析,将离婚危害补偿归之于侵权职责比较合理。一起,离婚危害补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条件,它有必要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终究在法令上得到支撑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决裂,造成了离婚的结果,这也是由离婚危害补偿的特性决议的。假如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恳求没有被法院支撑,则离婚危害补偿恳求也将得不到法令的维护。仅有法定差错景象还不足以支撑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恳求权,有必要是因为法定差错导致离婚的,无差错刚才能够行使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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