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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8:09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办公厅发布文号: 广东省公民法院: 你省粤东区龙川县公民法院为了受理的武士婚姻问题延迟棘手,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陈述请示司法部并抄送公民革新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该陈述转送我院回答。经与军委总政组织部联络,提出参阅定见,连同龙川县院陈述的抄本转送你院处理。 我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新武士提出离婚,有必要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则,现已军委总政组织部在部队系院转发下去。现在部份县院反映在处理武士婚姻问题时,向戎行讨取证明信的困难,本院依据这种状况已将归纳资料函送军委总政组织部并已主张请他们再发一指示,要求团以上政治机关认真执行这项规则,遇有法院去信查询的,应及时答复,保证革新武士婚姻关系并削减法院工作上的困难。一起咱们也有必要了解一种状况:部队人员调集频频,一个函件往往要曲折传递,才干抵达该革新武士现属部队的政治机关,阅历时刻有时难免较长。龙川县院陈述中的榜首第二两案,曩昔写信给部队查询都没得到答复。咱们以为还须持续与有关部队联络,实在了解状况后再行审判。柳茶娣恳求与其夫赖古即赖锡根离婚,既经部队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1951年朝鲜五次战争中失踪。假如咱们对这种状况没有疑问,就可依照1954年9月14日军委总政与我院及中心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武士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告诉榜首项规则判准其爱人离婚。  .附: 广东省粤东区龙川县公民法院陈述 (总字第341号 ) 司法部: 我院受理一些武士婚姻,因特别问题延迟日久,无法处理,为稳重正确处理,请指示处理。 一、邹已招(本县八区皮潭乡农人)恳求与其夫邓任湘离婚一案,查邓任湘于1947年参与伪军,在1949年5月13日于昆山为我军解放,参与解放军。1949年6月在姑苏张家花园来信为陆军182师546团3营机3连7682部队。1950年上海来信为第三野战军第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一营三连任兵士。1950年9月在渡江部队66、28大队一中队三分队。1950年9月今后至现在便没有消息。邹已招恳求离婚经重复教育均无效。据乡政府反映邹已招消极悲观,不安心出产。本院曾于本年5月17日总字220号去函第三野战军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政治部查询及7月5日总字282号去函九兵团26军76师查询,至今均无答复。 二、叶的娣恳求与其夫朱耀奎离婚一案,查朱耀奎系伪军,后转为解放军,上一年7月14日来信系在西藏军区53师159团2营6连,其妻于上一年5月间恳求离婚,经乡区政府及本院领导调停无效,从前本院本年3月17日去函其连部征求定见及5月29日总字第144号去函西藏军区53师159团政治部均无答复。 三、柳茶娣恳求与其夫赖古(从军名赖锡根)离婚一案,查赖锡根于1949年5月参与第三野战军27军81师241团二营6连任兵士。据该241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同志系在1951年朝鲜五次战争失踪,现在下落不明,其妻坚决恳求离婚,经屡次重复教育无效。 以上三案请钧部指示处理。   195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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