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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什么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3:29
在一般的合同缔结过程中,不触及商业隐秘的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将当事人两边在合同商洽的过程中交流的信息都作为商业隐秘来处理。这些信息或许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假如不是商业隐秘,当事人均能够运用这些信息。比方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能够向许多出产或许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宣布要约约请,约请向他们宣布要约,介绍所出产或许出售的机器的价格、功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功能规范、技术细节等许多状况,这样就能够更有掌握地挑选商家缔结合同。
可是,假如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隐秘,状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不管合同是否建立,都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该商业隐秘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技术信息,比方技术隐秘,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运营方面的运营信息,比方说客户名单,为买卖带来极大的便当条件,对其运营活动,比方资料与制品的购销,含义严重。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厉保密的,除非当事人以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隐秘受法令保护,任何人不得选用非法手段获取、走漏、运用别人的商业隐秘,不然要承当法令职责。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为达到协议,有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商业隐秘是有必要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走漏、运用。在这种状况下,对方当事人有职责不予走漏,也不能运用。假如违背规则,则应当承当由此给对方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在有的状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清晰奉告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隐秘,根据此种信息的特别性质,依照一般的知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不然有背于诚笃信用原则,也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比方:乙与丙是两个首要的轿车出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许丙达到一合资企业协议。特别是在与乙的商洽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式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虽然乙没有清晰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隐秘,但由于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就或许负有不向丙发表的职责,只需合同没有达到,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出产程序。
不管合同是否达到,当事人均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所知悉的商业隐秘,并且只需是商业隐秘,不管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这不只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则。因而,违背法令规则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商业隐秘的,不只仅限于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还有或许承当行政职责乃至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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