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9:3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典当权实施的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实施和拍卖、变卖。
一、协议实施
协议实施,便是对典当物协议折价,是在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已届清偿期后,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代替清偿受担保的债款,由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受担保债款在协议赔偿的金额范围内消除的一种典当权实施办法。典当物协议折价应以不危害其他典当权人利益为条件。
典当物协议折价应当契合下列要件:
(1)须典当权担保的债款已届清偿期。
(2)须典当人与典当权人达到典当物折价协议。一是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应当缔结典当物折价移转所有权的协议;二是当典当人为第三人时,典当物折价协议不仅是典当权人与债款人达到协议,并且必须经第三人(典当人)赞同,不然不收效能;三是典当物折价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得诈骗、钳制,不然,有违诚笃信用原则,应为无效或可吊销;四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典当产业折价或许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之规则,典当物折价的价格要公正,以参照市场价格为根据;五是典当物折价协议的收效是否以挂号为必要,以法律规则处理,凡典当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获得应当处理权属挂号的,以权属挂号之日起收效。
(3)典当物协议折价应为清偿受典当担保的债款为意图。
(4)典当物协议折价不得危害其他典当权人利益。但凡典当物折价协议有损其他典当权人和债款人的利益,其他典当权人和债款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行使吊销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债款履行期届满后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可以协议以典当物折价获得典当物。可是,危害次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款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则,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可以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协议。该一年应当为除斥期间,即不存在间断、间断和延伸的景象。
二、典当物拍卖、典当物变卖
1.典当物拍卖。典当物拍卖受偿是典当权实施的最为遍及的方法。典当权人与典当人之间经过协议对典当产业进行拍卖的,归于恣意拍卖;而典当权人与典当人就典当权发作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拍卖典当产业的,则为强制拍卖。以拍卖的方法完成典当权具有较多长处,由于拍卖是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出卖标的物,因而,拍卖的成交价格可以最大极限地表现拍卖产业的价值,既有利于保护典当人的利益,也能充分发挥典当产业对债款的担保功用,然后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