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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形式有哪些,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又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2:13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业务的控制权或许支配权,是股东依据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的总称。详细包含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力。那么,股权转让方法有哪些,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法又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阅,欢迎阅读!
股权转让的方法
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方法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必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彼此转让其出资额,归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作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作权益之争,能够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归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则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挂号。
关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则相对比较清晰,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该项规则的立法起点是:一方面要确保股权转让方相对自在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间的信赖根底。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外部股权转让有必要契合两个实体要件: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和股东会作出抉择。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根本准则。这一准则包含了以下特别内容:榜首,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核算根底。我国公司准则比较注重有限公司的人合要素,故采用了人数决议,而不是依照股东所持出资份额为核算规范。第二,以整体股东作为核算的根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法:
股权转让的施行,实践中可依两种方法进行,一是先实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认的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法两边均无太大危险,但在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定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好,并约好违约职责即缔约过失职责的承当;另一种方法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实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法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意图,以受让人来说危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付出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当追回该笔金钱存在的危险,包含诉讼、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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