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7:5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纳税目标
土地增值税是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时获得的增值为山西公司注册纳税目标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法主要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1995年1月27日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719.43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2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太原公司注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依法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
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包含地上地下的各种隶属设备。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上述“赠与”是指如下景象: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奉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经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