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哪些是行政诉讼法否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0:03
我国的行政诉讼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今后,跟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开展而逐渐建立起来的。相应地,行政诉讼法学亦随之繁荣鼓起并很快向纵深开展。
法律咨询:行政诉讼法的否定规模有哪些?
律师答复: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律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六)调停行为以及法律规则的裁定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义务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