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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3:12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间大都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差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遭到严峻糟蹋,却得不到法令救助。《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危害补偿准则,即第四十六条 规则。该规则提出,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 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怎么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是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维护正常婚姻家庭联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有严重意义。
一、离婚危害补偿的概念
所谓离婚危害补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严重差错违法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联系决裂的,差错方应对无差错方所遭到的产业丢失或精力丢失予以物质补偿的法令准则。该项准则在国外立法准则中已有几百年的前史。
二、离婚危害补偿的权力主体与职责主体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有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权力主体应当是婚姻联系中无差错的一方。而这儿所指的无差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危害补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联系中存在必定的差错而否定提出离婚危害补偿的权力。也有学者以为权力主体包含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以为其他家庭成员依据遗弃、优待等原因享有的补偿恳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联系为根底的,是独立于身份联系的。因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危害补偿恳求权并不同于离婚危害补偿的恳求权,其他家庭产业是不宜作为离婚危害补偿的权力主体的。
依据《婚姻法解说(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则承当离婚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差错方的爱人。即只能是有差错爱人一方来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补偿职责人。
三、离婚危害补偿准则的法令特征
1.法定性。离婚危害补偿的主体、能够恳求补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
2.救助性。离婚危害补偿准则具有救助的功用,这是离婚危害补偿准则的基本功用,经过补偿,使受害方的丢失得到添补,受危害的权益得到康复和救助。
3.赏罚性。在决裂主义的离婚准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限制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自身不再具有赏罚的功用。而经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使侵权者不只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遭到赏罚。
四、离婚危害补偿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行为人施行了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则或婚姻契约对婚姻责任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依据爱人身份所发生利益,违背夫妻的忠诚责任,彼此抚养责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景象。有必要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罗列式规则,并没有做出兜底条款。因而,除该条规则的景象外均不能建议离婚危害补偿。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施行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没有导致离婚的,都不归于离婚精力危害补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危害成果。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形成的产业危害和精力危害。产业上的丢失首要表现为夫妻共同产业或被危害人个人产业的削减。精力危害包含精力利益的危害和精力创伤两部分,首要能够表现为被危害方失眠、易怒、暴烈、郁闷、苦楚、社会点评降低一级。
3.违法行为同危害成果存在因果联系。危害成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定的因果联系。即爱人一方施行的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等法定行为,有必要是导致婚姻联系决裂而离婚,形成无差错爱人遭受精力危害的直接原因。
4.行为人片面差错。施行损坏婚姻家庭联系的违法行为有必要是爱人一方或第三者片面上的成心或差错。离婚精力危害补偿以爱人一方有差错为片面要件,并且该“差错”有必要是导致离婚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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