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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2:04
合伙企业有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特色:
1.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式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一般合伙”字样
一般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别方式,即“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的特色: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建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2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别一般合伙”字样。
3.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合伙企业产业对外承当职责后,该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5.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应当树立执业危险基金、处理工作稳妥。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色:
1.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建立;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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