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遭遇车祸属不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9:42
吴某系无棣县某单位员工未按单位规则的时刻下班,而是提早离岗回家,成果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吴某经抢救无效逝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属因工逝世,遂作出确定为工伤(亡)的工伤确定决议。用人单位不服申述,以为吴某私行离岗,不属正常作业的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之景象,不该确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以为,吴某提早下班,仅仅违背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依然归于下班,而违背劳动纪律并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则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景象,故吴某在提早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规则。
法院审理后以为,吴某提早下班,仅仅违背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依然归于下班,而违背劳动纪律并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则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景象,故吴某在提早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端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