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办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办理,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办理遵从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准则,坚持全程办理、顾全大局、权责清楚、严厉维护,保证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省、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转办理作业,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分担任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作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责任规模内,担任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作业。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作业,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证、用水办理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工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维护予以支撑,保证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认的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详细担任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转和维护作业。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确认的单位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转和维护作业。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从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准则,统筹和谐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流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维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赞同的多年均匀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方针为根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谈判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并抄送有关省公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主张。归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归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并抄送有关流域办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主张应当包含年度引水总量主张和月引水量主张。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归纳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主张,依照国务院赞同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方针的份额,拟定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定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端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依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拟定月水量调度计划,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洽谈,洽谈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决议;雨情、水情呈现严重改变,月水量调度计划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陈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
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施由根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详细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交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转维护和归还借款。
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授权的部分或许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签定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含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法、水价、水费交纳时刻和方法、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呈现严重改变,需求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公民政府授权的部分或许单位洽谈签定转让协议,确认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抄送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和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有关省、直辖市公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赞同。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有关部分、有关流域办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拟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严重洪涝灾祸、干旱灾祸、生态损坏事端、水污染事端、工程安全事端等突发事件,规则应急办理作业的安排指挥系统与责任、防备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证办法以及过后康复与重建办法等内容。
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部分宣告发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能够依法采纳下列应急处置办法:
(一)暂时约束取水、用水、排水;
(二)一致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备;
(四)关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安排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环境维护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定时向社会发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树立水量、水质信息同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证
第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证实施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方针责任制和查核点评准则。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乡镇、农业和乡村、船只等水污染防治,建造防护林等生态阻隔维护带,保证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施水环境生态维护补偿
第二十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施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准则。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公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认的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方针逐级分化下到达有关市、县公民政府,由市、县公民政府分化实行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阻止建造不符合国家工业政策、不能完成水污染物安稳合格排放的建造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能、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公民政府安排筛选。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阻止建造添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造项目。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造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办理设备;要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装置主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阻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地点乡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会集处理,完成合格排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造污水会集处理设备和配套管网,并安排搜集、无害化处理城乡日子废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饲养场、饲养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运用。
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公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源维护的需求,划定阻止或许约束砍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栽培生态防护林;生态方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纳建造人工湿地等办法,进步水体自净才能。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求划定饮用水水源维护区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划定,实施严厉维护。
第二十六条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依照水功用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证的要求,由当地省公民政府安排逐渐撤除现有的网箱饲养、围网饲养设备,严厉操控人工饲养的规划、种类和密度。对因整理水产饲养设备导致转产转业的农人,当地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和扶持,并经过劳作技能训练、归入社会保证系统等方法,保证其根本日子。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阻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造港口、码头号航运设备,港口、码头应当装备与其吞吐才能相适应的船只污染物接纳、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到达水环境维护要求的,由当地省公民政府安排办理或许关闭。
在前款规则河道飞行的船只应当依照要求进行技能改造,完成污染物船内关闭、搜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只和运送风险废物、风险化学品的船只,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办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建造穿越、跨过、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备的,其建造、办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纳有用办法,防备工程建造或许交通事端、管道走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用水办理
第二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统筹装备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渐代替超采的地下水,严厉操控地下水开发运用,改进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代替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渐交还因缺水抢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施总量操控,加强用水定额办理,推广节水技能、设备和设备,进步用水功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鼓舞、引导农人和农业生产经营安排调整农业栽培结构,量体裁衣削减高耗水作物栽培份额,推广节水灌溉方法,促进节水农业开展。
第三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拟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阻止、约束类建造项目名录,筛选、约束高耗水、高污染的建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赞同的地下水压采总体计划确认的地下水挖掘总量操控方针和地下水压采方针,逐级分化下到达有关市、县公民政府,并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约束挖掘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分存案。
第三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阻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有水源代替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阻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阻止新增挖掘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舞充分运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装备。
第五章 工程设备办理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备安全维护有关作业,防备和阻止损害南水北调工程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备的监测、查看、巡查、修理和维护,装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时进行应急演练,保证工程安全运转,并及时安排整理办理规模内水域、滩地的废物。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由工程地点地的省公民政府安排划定;其间,省际工程的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授权的流域办理机构商有关省公民政府安排划定。
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授权的流域办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公民政府安排划定。
第三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规模依照国务院赞同的规划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办理规模鸿沟和地下工程方位上方地上建立界桩、界碑等维护标志,并建立必要的安全阻隔设备对工程进行维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赞同,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阻隔设备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办理规模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办理规模内阻止私行从事与工程办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维护规模依照下列准则划定并予以布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办理规模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备上方地上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穿插工程为从办理规模边线向穿插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越1000米、向穿插河道下流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越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办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备为从办理规模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越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当地公民政府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在穿插桥梁入口处设置约束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纳相应的工程防备办法。
第四十二条阻止损害南水北调工程设备的下列行为:
(一)侵吞、损毁输水河道(途径、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堰上方地上栽培深根植物或许建筑鱼池等储水设备、堆积超重物品;
(三)移动、掩盖、涂抹、损毁标志物;
(四)侵吞、损毁或许私行运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备、专用通讯线路、闸口等设备;
(五)侵吞、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备。
阻止私行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阻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维护规模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转、损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炸、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内建造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备,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建造程序报请批阅、核按时,批阅、核准单位应当寻求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备建造计划的定见。
前款规则的建造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当即采纳抢修等办法,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陈述。
第四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备的安全维护,拟定安全维护计划,树立健全安全维护责任制,加强安全维护设备的建造、维护,实行治安防备办法,及时扫除风险。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备需求派出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护卫或许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四十七条在紧迫状况下,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求取土占地或许运用有关设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应当于过后康复原状;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拟定下达或许不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许不实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许不实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约束挖掘计划的;
(四)不实行水量、水质监测责任的;
(五)不实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办理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伪填写或许篡改工程运转状况等材料的;
(二)不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许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拟定或许不实行月水量调度计划的;
(四)对工程设备疏于监测、查看、巡查、修理、维护,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实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责任的。
第五十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损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本法令规则,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挖掘深层承压水,或许私行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法令规则,运送风险废物、风险化学品的船只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担任海事、渔业作业的行政主管部分依照责任权限予以扣押,对风险废物、风险化学品采纳卸载等办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建造穿越、跨过、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备,未采纳有用办法,损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造项目批阅、核准单位责令采纳补救办法;在补救办法实行前,暂停工程设备建造。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侵吞、损毁、损害南水北调工程设备,或许在南水北调工程维护规模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转、损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则处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办理机构依照责任权限,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采纳补救办法;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暂停批阅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康复项目外一切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点评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越要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方针的;
(三)违法赞同建造污染水环境的建造项目形成严重水污染事端等严重后果,未实行补救办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邻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装备、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运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