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1:36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英,女,1952年8月20日出世,汉族,无工作,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博文,女,1980年1月7日出世,汉族,辽宁教育电视台临时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经街96-1号3-5-3号。
上诉人刘洪英因遗言承继胶葛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3]沈河民一权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德娟、署理审判员陈东光(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洪英系被承继人宋杲荣之妻,被上诉人刘博文系被承继人宋杲荣与前妻刘怡之女。被承继人宋杲荣于1991年12月17日向沈阳齿轮厂交给13,292元新楼款,沈阳齿轮厂将沈河区药王庙路15号2-1-1室房子承租给被承继人宋杲荣运用,沈阳齿轮厂向其发放了单位自有住在运用证。1993年6月宋呆荣与前妻刘怡协议离婚,在房子运用协议书上载明“房子归宋杲荣承租运用”。1994年9月19日,上诉人刘洪英与被承继人宋杲荣挂号成婚。2001年8月7日被承继人宋杲荣自立有自书遗言一份,该遗言载明“此房运用权在我身后,由刘洪英一切,直至她故去或改嫁时,交由我女儿宋佳(刘博文)运用;如遇房产改造须由运用者购买时直接由宋佳出资购买,但一起须出具此房仍为刘洪英持续运用,直至故去或改嫁时的证书,产权必定为宋佳一切”。该遗言为被承继人宋杲荣亲笔书写并签名,一起上诉人刘洪英及被上诉人宋佳即刘博文亦在该遗言上签名。2001年9月22日,宋杲荣逝世。
上述现实,有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刘洪英供给的宋杲荣逝世证明,宋杲荣与刘怡的离婚证及房子运用协议书,沈阳齿轮厂员工购房明细表,刘洪英与宋杲荣的成婚证,刘博文供给的专用收款收据,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房租收据、宋杲荣自书遗言等根据,现已两边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承认,并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以为,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坐落于沈河区药王庙路15号2-1-1号房子,被承继人宋杲荣生前已交给了13,292元个人房款,因而该房部分面积应为遗产。原、被告依法均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因为被承继人交纳个人房款的时刻系在原告与其成婚挂号之前,因而原告所述诉争房系与被承继人一起出资购买的建议无现实根据,也无法令根据,不予支撑;因为被承继人宋杲荣的自书遗言对诉争房子产权部分已进行了处置,该处置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其效能,因而原告要求承继被承继人遗产四分之三比例的建议,不予支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经济损失500元的建议,因无充沛根据,不予支撑。关于被告提出将其户口落在诉争房址的建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关于被告提出切割原告自被承继人宋杲荣逝世后租借诉争房所得租金的建议,因未能供给充沛根据,不予支撑。原审法院判定:驳回刘洪英的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刘洪英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