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4:041、作为不交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则,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规则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处理办法或详细处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处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以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交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一起填写主表第16行“其间:不交税收入”100万元。
(3)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15万元。
(4)填写附表九《财物折旧、摊销交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用具东西家具”,财物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根底”0万元;本期折旧中,“管帐”6万元,“税法”0万元,“交税调整额”6万元;一起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财物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以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2)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25万元。
(3)填写附表九《财物折旧、摊销交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用具东西家具”,财物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根底”0万元;本期折旧中,“管帐”12万元,“税法”0万元,“交税调整额”12万元;一起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财物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2、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获得的不交税收入,应依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则进行处理。凡未依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则进行处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在处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以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以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