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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2:13
收据确保的相关常识有哪些?
收据确保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收据上对特定收据债款人,以担保收据债款一部或悉数履行为意图所为的隶属收据行为。这儿所谓的“行为人”即确保人,“特定收据债款人”即为被确保人,确保人所确保的收据债款为被确保债款,但立法上对这几个要素的规则并不共同。
1、确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以下简称《收据法》)第45条第2款规则:“确保人应由汇票债款人以外的别人担任。”《台湾收据法》第58条第2款也规则:“前项确保人,除收据债款人外,不问何人,均得为之。”这种立法把确保人约束在除收据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日本、法国、德国等立法以为,即便是收据债款人,也无妨答应其再为收据确保而自行添加一项收据职责,因而,收据的确保既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收据上的债款人为之。(拜见《日本收据法》、《德国收据法》第30条,《法国收据法》第130条)。笔者以为,收据确保的意图在于增强收据上的总信誉(债款人的清偿才干)代写论文,而收据债款人当然应该依收据文义承当收据职责,即便再为确保并不能因而而添加有关收据的信誉,亦即只要在已有的收据债款人之外寻求确保人才干到达意图。因而,比较而言,前一种立法较为可采。[1]
2、被确保人。原则上,但凡收据债款人都可充任收据确保的被确保人,对此,各国收据法都无约束。故确保人可为任何收据债款人的收据债款进行确保,包含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与承兑人等。当然,若收据确保人所确认的被确保人并非该收据的债款人(如未进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托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设定质权背书的背书人等),则该收据确保归于无效。
3、收据债款。确保人对收据金额悉数承当担保的,为彻底确保,仅对收据金额的一部分承当担保的,为部分确保。《日本收据法》、《德国收据法》第30条、《法国收据法》第130条、《台湾收据法》第63条都规则可对悉数或部分收据金额为确保,若进行部分确保时,确保人对其确保的部分金额,承当确保职责。但《收据法》对是否答应部分确保,未有明确规则。依据《收据法》第48条的规则:“确保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确保职责”[2],是否能够将确保人部分确保视为附条件确保?[3]若这种假定建立,则可以为我国收据法不答应部分确保,在确保人记载部分确保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确保人对悉数收据金额的确保职责。笔者以为,不能将确保人对部分收据金额的确保视为附条件确保,由于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本身的意义,行将法律行为的效能取决于不确认的条件(包含中止条件和免除条件)的成果与否,其景象明显不同于确保人对部分确保之约好。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自在应得到尊重,确保人只对部分金额的收据债款进行确保,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答应。若强制部分确保的确保人仍要对收据金额的悉数承当职责,对确保人不免过苛。故此,我国收据法应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答应确保人对悉数或部分收据金额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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