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0:10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规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规则》现已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省长 郭树清
2014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维护大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运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活动,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分(以下总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办理作业。
财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维护、商务、工商行政办理、质量技能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办理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的相关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作业需求,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担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扬训练、技能推行、日常巡查等作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的领导,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系统和责任追查准则,确保作业经费,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机制,加强作业才能和法律队伍建造,推行综合法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业归入政府作业考核内容,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属地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承当相应的监督办理责任。
农产品出产者和运营者对其出产运营规模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纳鼓舞和扶持方法,活跃展开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和联户运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式运营主体,支撑、引导农产品规范化出产基地建造,进步农产品出产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
鼓舞农产品出产者请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舆标志挂号,创建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速优质农产品品牌建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农产品出产技能指导和服务,安排拟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出产技能规范、操作规程等当地规范,推行安全清洁出产技能,改进农产品出产条件,进步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查询、监测和点评,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制止出产区和种类,及时管理、修正被污染的区域,确保农产品产地契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出产、运营、运用的监督办理,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运用准则,有用操控农药、兽药、化肥的运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活跃安排展开病虫害监测预警预告,推行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方法,加强对农药、兽药运营者、运用者的训练,进步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 实施剧毒、高毒农药约束区域出售、运用准则。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征农产品出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维护区、景色名胜区、自然维护区、野生动物会集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区域内,制止出售、运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环境的要求,制止在悉数行政区域内出售、运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制止决议前,应当充沛听取社会大众定见。
第十一条 实施农药、兽药运营奉告准则。农药、兽药运营者应当将运营农药、兽药的称号、出产厂家、出产答应文号、挂号证号等信息,奉告出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许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运营者不得运营没有出产答应文号、挂号证号以及其他不契合规则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 实施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助准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务、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分,选定实施补助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种类,并拟定详细补助方法和补助规范。
前款规则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种类,其出产企业和出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经过投标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实施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准则。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有必要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许其他有用证件,阐明实践用处;剧毒、高毒农药运营者应当向购买者照实阐明产品用处、运用方法、中毒急救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树立出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运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运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用证件的;
(三)不能阐明购买用处或许用药规模超出农药适用规模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运营者收回后送交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并由农业主管部分会集毁掉。
第十四条 实施会集用药环境影响点评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求会集运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实施一致防治,并在一致防治前安排有关部分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点评,采纳相应防治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会集用药防治作业需求,能够托付农药出产企业或许运营企业储藏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 实施高危险农药、兽药目录办理准则。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危险目录,并限制其运用区域和农作物种类:
(一)常常发作药害的;
(二)易发作人畜中毒的;
(三)易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求进行要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扶持方针,安排农药出产企业展开小宗农作物和特征农作物农药挂号实验,并依据农作物成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践,实验挑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种类向社会引荐。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活跃安排展开测土上肥作业,并依据土壤测验成果定时调整、发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上肥配方,树立测土上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上肥,进步科学上肥水平。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增加剂的运营者应当严厉实行进货查验准则,不得运营国家制止出产、运用的饲料、饲料增加剂,不得对运营的饲料、饲料增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许增加其他物质。
饲养者应当严厉依照安全运用规范和产品运用阐明、注意事项等运用饲料、饲料增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增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许潜在损害的其他物质,或许直接运用上述物质饲养动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装备专业人员,进步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才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拟定监测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危险监测,并对易发作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点区域、要点环节、要点产品实施监督查看。
第二十条 农产品出产企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应当树立与其出产运营规模、种类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准则,照实记载检测成果,并对其出产运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许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出售。
鼓舞联户运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式运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出产运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商务、工商行政办理、质量技能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办理等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准则和作业和谐机制,加强联合法律,依法做好农产品出产、运送、加工、出售等环节的监督办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发布监测成果;监测或许法律中发现农产品不契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对不契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中止出售或许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毁掉;
(二)对产地或许出产基地的出产条件、出产进程进行盯梢检测、查看,并可采纳责令改正、撤销扶持方针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三)依法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据作业需求,在乡村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帮忙做好农产品出产运营进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详细责任、作业报酬和办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四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出产、运营和运用农业投入品、违法出产出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告发;有关部分接到告发后,应当及时安排查办;经查验事实的,依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必定份额给予告发人奖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兽药运营者未按规则实行运营奉告准则,或许未按规则要求购买者退回和收回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运营者在制止区域内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运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农产品出产企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未按规则树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准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不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则运营和运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增加剂,出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许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严重,形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许撤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不力,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则查办违法出产、运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则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成果的;
(四)未按规则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办理,形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规则》现已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省长 郭树清
2014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维护大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出产运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活动,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分(以下总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办理作业。
财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维护、商务、工商行政办理、质量技能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办理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的相关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作业需求,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担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扬训练、技能推行、日常巡查等作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的领导,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系统和责任追查准则,确保作业经费,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作业机制,加强作业才能和法律队伍建造,推行综合法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业归入政府作业考核内容,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属地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承当相应的监督办理责任。
农产品出产者和运营者对其出产运营规模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纳鼓舞和扶持方法,活跃展开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和联户运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式运营主体,支撑、引导农产品规范化出产基地建造,进步农产品出产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
鼓舞农产品出产者请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舆标志挂号,创建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速优质农产品品牌建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农产品出产技能指导和服务,安排拟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出产技能规范、操作规程等当地规范,推行安全清洁出产技能,改进农产品出产条件,进步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查询、监测和点评,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制止出产区和种类,及时管理、修正被污染的区域,确保农产品产地契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出产、运营、运用的监督办理,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运用准则,有用操控农药、兽药、化肥的运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活跃安排展开病虫害监测预警预告,推行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方法,加强对农药、兽药运营者、运用者的训练,进步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 实施剧毒、高毒农药约束区域出售、运用准则。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征农产品出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维护区、景色名胜区、自然维护区、野生动物会集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区域内,制止出售、运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环境的要求,制止在悉数行政区域内出售、运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制止决议前,应当充沛听取社会大众定见。
第十一条 实施农药、兽药运营奉告准则。农药、兽药运营者应当将运营农药、兽药的称号、出产厂家、出产答应文号、挂号证号等信息,奉告出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许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运营者不得运营没有出产答应文号、挂号证号以及其他不契合规则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 实施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助准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务、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分,选定实施补助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种类,并拟定详细补助方法和补助规范。
前款规则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种类,其出产企业和出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经过投标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实施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准则。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有必要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许其他有用证件,阐明实践用处;剧毒、高毒农药运营者应当向购买者照实阐明产品用处、运用方法、中毒急救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树立出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运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运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用证件的;
(三)不能阐明购买用处或许用药规模超出农药适用规模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运营者收回后送交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并由农业主管部分会集毁掉。
第十四条 实施会集用药环境影响点评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求会集运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实施一致防治,并在一致防治前安排有关部分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点评,采纳相应防治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会集用药防治作业需求,能够托付农药出产企业或许运营企业储藏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 实施高危险农药、兽药目录办理准则。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危险目录,并限制其运用区域和农作物种类:
(一)常常发作药害的;
(二)易发作人畜中毒的;
(三)易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求进行要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拟定扶持方针,安排农药出产企业展开小宗农作物和特征农作物农药挂号实验,并依据农作物成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践,实验挑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种类向社会引荐。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活跃安排展开测土上肥作业,并依据土壤测验成果定时调整、发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上肥配方,树立测土上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上肥,进步科学上肥水平。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增加剂的运营者应当严厉实行进货查验准则,不得运营国家制止出产、运用的饲料、饲料增加剂,不得对运营的饲料、饲料增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许增加其他物质。
饲养者应当严厉依照安全运用规范和产品运用阐明、注意事项等运用饲料、饲料增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增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许潜在损害的其他物质,或许直接运用上述物质饲养动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装备专业人员,进步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才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应当拟定监测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危险监测,并对易发作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点区域、要点环节、要点产品实施监督查看。
第二十条 农产品出产企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应当树立与其出产运营规模、种类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准则,照实记载检测成果,并对其出产运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许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出售。
鼓舞联户运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式运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出产运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商务、工商行政办理、质量技能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办理等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准则和作业和谐机制,加强联合法律,依法做好农产品出产、运送、加工、出售等环节的监督办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发布监测成果;监测或许法律中发现农产品不契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对不契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中止出售或许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毁掉;
(二)对产地或许出产基地的出产条件、出产进程进行盯梢检测、查看,并可采纳责令改正、撤销扶持方针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三)依法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据作业需求,在乡村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帮忙做好农产品出产运营进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详细责任、作业报酬和办理方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四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出产、运营和运用农业投入品、违法出产出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告发;有关部分接到告发后,应当及时安排查办;经查验事实的,依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必定份额给予告发人奖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兽药运营者未按规则实行运营奉告准则,或许未按规则要求购买者退回和收回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运营者在制止区域内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农药运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农产品出产企业、农人专业协作经济安排未按规则树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准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不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则运营和运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增加剂,出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许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处置;情节严重,形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许撤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理责任不力,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则查办违法出产、运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则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成果的;
(四)未按规则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办理,形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