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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居间人要求支付居间费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好,由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酬劳的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关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酬劳的条件,假如居间人和委托人签定的居间合同对居间费的付出有约好,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好作出确定。假如居间合同没有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委托人应当付出酬劳,居间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因而,判定付出居间费的根据为是否促进合同建立,而不是合同是否实行。而居间人虽未促进合同建立,但为实行居间合同而开销的必要费用仍可恳求委托人付出。此外,判定付出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的效能问题,应结合详细案情剖析。假如影响合同效能的要素是居间人为实行居间合同所供给的,则居间人不得恳求委托人付出酬劳;假如影响合同效能的要素与居间人供给的服务无关,则不该影响居间费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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