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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9:06
公司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榜首百一十条规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被限定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规模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清晰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展对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法令维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改变首要是:
首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得到扩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以及公司的管帐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运营信息,更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业务的监督。
其次,在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一起,还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这样有利于战胜只是答应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比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把握公司运营及财政状况的坏处,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供给更充沛的法令保证。
最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则。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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