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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1:0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75号
托付代理人张健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招汉铨,局长。托付代理人梁显凤,该局干部。上诉人李永江因诉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审确定的现实:李永江以在2003年12月8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才知道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N0.(2003)064号《工伤确定书》,并以对该确定书不服为由,于2003年12月24日向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行政复议。该局受理检查,李永江是南海市西樵江隆织造厂的运营者,该厂工人严易明在作业期间受伤,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就其是否工伤,于2003年7月25日对李永江进行了查询。同年7月29日南海市西樵江隆织造厂歇业。2003年8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对严易明的伤作出N0.(2003)064号《工伤确定书》。李永江之妹李润好(她是李永江为法定代表人的南海市聚隆纺织有限公司的厂长)于2003年9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西樵分局调停室签收了该《工伤确定书》。严易明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3年11月14日对李永江宣布应诉通知书。由此,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为李永江复议请求时效已过,不契合受理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则,于2003年12月28日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5号《不予受理决议书》。原审以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5号不予受理决议是否合法。要释明本案争议焦点,就要经过本案质证、认证的依据和法令、法规的规则来说明。首要,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N0.(2003)064号《工伤确定书》的送达是否有用。李永江在2003年7月29日刊出个人运营的南海市西樵江隆织造厂,因工人严易明受伤,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7月25日就严易明是否工伤对李永江进行了查询,其供认严易明是作业时受伤,并标明补偿定见。由此可印证到,李永江是知道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厂工人是否工伤介入查询处理。如前依据剖析确定,李永江在法庭的陈说和李润好在签收《工伤确定书》的送达回证上注明“与持牌人是兄妹联系”,标明李永江与李润好是兄妹联系。南海市聚隆纺织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参与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证明李永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润好在该公司任厂长,李永江与李润好是同公司作业联系。李润好根据兄妹联系和作业联系,于2003年9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西樵分局调停室,签收了N0.(2003)064号《工伤确定书》。对此,李永江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其妹李润好并无将签收了的《工伤确定书》交给自己的建议和抗辩理由。综上,能够推定李永江应当收到或许应该知道N0.(2003)064号《工伤确定书》。因而,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则,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在2003年12月24日收到李永江行政复议请求,经检查李永江自2003年9月2日已知道佛山市南海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其请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规则的受理规模,于2003年12月28日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5号《不予受理决议书》,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佛劳社复决字(2003)005号不予受理决议,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李永江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保持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劳社复决字(2003)005号《不予受理决议书》,案子受理费100元由李永江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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