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的征管范围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2: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规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规模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9]50号)对2009年今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模作出了调整。
一、根本规则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末之前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各自办理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中,应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办理;应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办理。
一起,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模实施以下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心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办理,除上述规则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办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付出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当地税务局担任。不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作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担任。
(二)2008年末之前已建立跨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2009年起新建立的分支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分应与总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管部分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总组织按根本规则确认的准则区分征管归属,其分支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办理部分也应与总组织企业所得税办理部分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则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认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交纳增值税也不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当地税务局办理。
(四)既交纳增值税又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准则上依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事务应交纳的流转税税种确认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认主营事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事务为准;一经确认,准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的告诉》(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则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建立的企业。
以上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