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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归谁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4:51

未成年人的名字权归谁一切?
[案情]
原告陈某(夫)与被告许某(妻)于2001年经法院调停离婚,两边所生之子陈小奇随被告一起生活。2003年2月,被告单独将陈小奇的名字更改为“张杰”。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略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恳求法院责令被告康复孩子的原名字。
案子审理中,原、被告均恳求法院寻求孩子定见。孩子在法院问询时表明,“张杰”是他乐意用的名字。原告以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实在志愿,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判定]
法院以为:爸爸妈妈离婚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关于名字权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一般来说,子女出世后,其名字是经爸爸妈妈两边洽谈一致后确认的,因而孩子名字的改动,相同应由两边洽谈一致。爸爸妈妈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行更改子女的名字。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名字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爸爸妈妈已确认的名字,应当在成年今后。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名字的命名,应当尊重爸爸妈妈两边的一起定见。特别是爸爸妈妈离婚后,为了使未成年人顺畅健康地生长,父或母以及孩子,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更改未成年人的名字。被告未征得原告赞同,私行改动孩子的名字,其行为是过错的,对孩子的生长极为晦气,因而原告要求康复孩子原名字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将原、被告所生之子的名字由“张杰”康复为“陈小奇”。
[分析]
本案关于名字权的焦点之一是:夫妻离婚后,单独是否能够更改孩子的名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中规则,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胶葛的,应责令康康复姓氏。我国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力,子女出世后,爸爸妈妈经洽谈后,一旦确认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践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力。本案被告虽未再婚,但私行单独更改孩子的姓与名,然后引发了胶葛,故根据上述法令和司法解释的精力,应当责令被告康复孩子的原名字。
焦点之二是:10周岁以上具有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决议自己的名字。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由此可见,所谓名字权,便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议、改动和运用自己名字并得扫除别人干与和不合法运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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