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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5:38
 
在通常状况下,债的联系只发生于两边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的效能也只发生于债的两边之间,不会对第三人发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可是,肯定的债款相对性准则不利于充沛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在法律准则上给诚笃信用准则的建立及买卖安全留下危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该条规则打破了债款相对性准则,建立了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下面笔者就代位权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谈谈个人的知道和观点。
一、怎么了解和掌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1、债款合法。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款人对债款人不享有合法债款,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吊销,则债款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可是,假如合同的无效或被吊销是因为债款人的差错形成的,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返还恳求权、补偿恳求权时,应确认债款人仍能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也有必要是合法的债款。不然,债款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目标。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债款人只要以诉讼或许裁定的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助方法建议权力,如直接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或向其代理人建议权力,乃至包含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恳求处理,都属“怠于”之列。至于债款人片面上有无成心或过错,对构成“怠于”并无影响。
3、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实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关于实行期限的约好来确认;若对实行期未予约好或约好不明,则应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则来确认,即以债款人第一次向次债款人提出实行恳求中所确认的实行期限届满的期限,自此刻开端视为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笔者以为,并不是在任何状况下,债款都有必要到期今后,债款人才干够行使代位权。在特别状况下,债款人出于保存债款人权力之意图也能够在债款未到期时建议代位权。《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则,尽管债款未届实行期,但债款人专为保存债款人权力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比如中止时效、请求挂号、申报破产债款等。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也规则“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全权,视为已到期全权”。在法律上之所以答应债款人施行保存行为,首要是因为假如债款人有必要比及实行期届满今后才干建议代位权,则债款人的权力或许损失,而一旦呈现这种状况,等实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现已没有任何含义了。所以,在破例状况下,应答应债款人在实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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