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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17
为依法惩治争夺违法,维护公私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争夺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二条 争夺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依照前条规则规范的百分之五十确认:
(一)曾因掠夺、争夺或许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一年内曾因争夺或许哄抢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一年内争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争夺的;
(五)安排、操控未成年人争夺的;
(六)争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妈妈、带着婴幼儿的人、残疾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七)在医院争夺患者或许其亲朋资产的;
(八)争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
(九)自然灾祸、事端灾祸、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期间,在事情发生地争夺的;
(十)导致别人轻伤或许精神失常等严峻结果的。
第三条 争夺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导致别人重伤的;
(二)导致别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数额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争夺公私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一)导致别人逝世的;
(二)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数额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争夺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但未形成别人轻伤以上损伤,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违法情节细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体谅的;
(四)其他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攫取别人资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一)攫取别人资产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攫取的;
(二)驾驭车辆逼挤、碰击或许强行逼倒别人攫取资产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依然强行攫取并听任形成资产持有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第七条 本解说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争夺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18号)一起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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