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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违法行为免赔”条款应该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53

案情:
2008年8月20日,甲融资租借公司为职工王某等26人向被告乙稳妥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稳妥合同约好由被告承保被稳妥人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稳妥期间为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8月20日。2009年6月,被稳妥人王某与搭档蒋某等五人受公司指使前往浙江省常山县查扣欠缴租金的一辆水泥槽罐车,王某等人多日查访后于12日清晨3时许在路旁边找到该车,向驾驭员娄某奉告己方身份并预备扣车时遭到其抵挡,遂王某等人打砸车窗、强行扣车,娄某驾槽罐车逃离现场,蒋某等又驾驭商务车追逐,总算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超越槽罐车并横在车前欲将其逼停,娄某不只没有采纳制动办法,反而直接撞向商务车并一向顶着该车行进515米直至撞到另一卡车尾部后才停下,导致王某当场逝世。该案经常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定娄某犯成心杀人罪。后王某爸爸妈妈作为受益人向乙稳妥公司请求理赔。2010年3月18日,乙公司依据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条款“职责革除”中第二条之“违法行为免赔”规则,作出拒赔通知书。因两边就补偿事宜洽谈未果,王某爸爸妈妈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建议补偿。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会集在王某等依据租借合同强行扣车的行为是否归于“违法行为”,以及乙公司能否据此革除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
一种观念拥护稳妥公司的抗辩理由,即刑事判定中现已确定“王某的追车、砸车行为,归于片面成心行为,是对别人的损伤。由违法行为形成的自身丢失,应由其自己承当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稳妥公司能够据此免赔。稳妥合同是为了维护被稳妥人的合法合理利益,两边均不能违背该基本准则,关于违法行为,法令不该予以维护。本案受害人的逝世,系由其违法行为形成,结果也应该由其承当,不然就会变相滋长被稳妥人经过非法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
另一观念以为,王某的行为从民法上剖析归于私力救助,不构成违法,由于槽罐车承租人长时刻不交纳租金,依据两边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租借公司自身即有权对车予以扣押,而槽罐车终年在外营运、逃避租借公司,导致该公司只能派职工多方查找,在终究找到该车时其又预备逃匿,其时状况下王某等人采纳追逐、拦车等办法都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即便王某等行为违背交通法规等,其行为与其逝世之间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逝世乃娄某成心违法所形成的,归于稳妥合同约好的意外损伤,因而稳妥公司应当补偿。
分析:
(一)违法行为的寓意
现在各大稳妥公司存案的人身稳妥条款中都含有“违法行为免赔”的规则,即被稳妥人由于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等损伤的,稳妥人革除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可是关于“违法行为”的了解却向来存在不合。稳妥公司一般以为,其应当从最广义的层面上了解这儿的“法”,不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法令”,还包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等,并且也不限于刑事规范,民事、行政法令法规也应包含在内。可是,笔者以为,对“违法行为”不能作如此广泛的解说,不然不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合理利益,也变相降低了稳妥公司的职责规范。稳妥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因被稳妥人成心违法或许抵抗依法采纳的刑事强制办法导致其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能够免赔。可见,法定的免赔事项仅限于“成心违法”或“抵抗刑事强制办法”两类,并且有必要是被稳妥人身故或伤残发作于违法的实施阶段或正在抵抗抓捕、拘传等办法的过程中才干免赔,甚至连过失违法也不能革除稳妥人职责,更遑论一般的违法行为。稳妥合同作为两边当事人的合意,能够在相等洽谈的基础上对上述免责景象进行恰当扩张,可是假如作无限扩展解说,就意味着被稳妥人的任何“细微违法行为”都可成为稳妥人免责的依据,例如闯红灯、翻越阻隔栏等常见的违背交通法规行为,甚至连违约行为也因违背合同法而能够包含在内,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由于其无异于革除稳妥人依法应当承当的稳妥职责,并扫除被稳妥人的法定权力,故能够依据稳妥法第十九条确定该免责无效。因而,关于“违法行为”只能从狭义上加以了解和适用,结合审判实践,被稳妥人的行为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要件才构成能够免责的“违法行为”:片面上归于成心,客观上违背了“维护别人或社会公众的人身和产业安全”的法令,并且到达了较为严峻的程度。
反观本案,被稳妥人王某是依据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去扣押欠缴租金的槽罐车,自身归于行使合同约好的救助权力,尽管其打砸车窗或许侵犯了承租人的产业权益,超车拦车或许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可是考虑到承租人长时刻拖欠租金、四处逃匿、债务难以实现并且槽罐车预备再次逃匿的客观状况,被稳妥人不过是紧迫状况下进行私力救助过程中稍微超出合同约好的细微违法行为,远未到达成心严峻违法的程度,故上述行为不构成约好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与危害的因果关系
别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即便被稳妥人的行为到达上述规范,需求判别该行为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稳妥法上的近因准则要求危害结果的最直接原因有必要是稳妥人承保的稳妥事端,在适用“违法行为免赔”条款时也应当恪守该准则,即只要违法行为系危害的直接原因时稳妥人才干够免陪,不然稳妥人仍然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结合审理的相关案子,笔者以为,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需求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有必要是直接形成相应危害结果的,换言之,其不只是时刻上最接近危害结果,并且是最有用、最具有决议性地形成了危害结果,假如这种因果关系被其他行为或事情打断,并由该后发的行为或事情与危害结果构成新的因果关系,那么即能够确定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在本案中,被稳妥人打砸车窗、高速追车尽管具有违法性,也具有必定危险性,可是这都不是其逝世的直接原因。槽罐车驾驭员娄某在蒋某等超车并企图逼停槽罐车时不只没有采纳制动,反而一向撞向商务车并顶着商务车开了五百余米直至撞上另一卡车车尾才停下,因而,真实导致被稳妥人逝世的直接原因是娄某的成心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现已打断并替代了被稳妥人的违法行为。
2.独自因果关系。在存在多因一果的状况时,违法行为要构成免赔事由的话,还需求其有必要“独自地”形成危害结果,不能有其他原因一起发挥作用。在别的一则事例中,被稳妥人张某发作交通事端时驾驭的是作废机动车,契合免责条款约好的“驾驭无有用行进证的机动车”之景象,但法院判定以为,张某在本次交通事端中是非必须过错方,承当的是事端的非必须职责,换言之,“驾驭无有用行进证的机动车”之景象并非导致张某逝世的悉数原因(独自原因),故该案中稳妥人仍然不能回绝给付稳妥金。
上述两条规范分别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对“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相同适用于其他免赔事项,即只要在约好事项直接地、独自地引起稳妥事端的发作时,才干考虑革除被稳妥人的给付职责。别的,这种免赔事项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职责应当在被稳妥人。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令知识:
人身稳妥合同是以人的寿数或身体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当被稳妥人发作逝世、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好的年纪、期限时?,?稳妥人依据约好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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