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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资不能超出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2:45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该从免除劳作联系时算起呢,仍是从雇主回绝付出员工薪酬算起?昨日上午,家住玉林街2号的余女士打进热线咨询。正由于没澄清这点,她辛苦三个月的三千多元工钱打了水漂。 
病中她遭受解雇 
3月26日,余女士应聘到青羊区文家园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做出售人员。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公司方每月8日付出余女士上一个月底薪薪酬2600元;第一季度未完结出售使命的,薪酬下降10%;第二季度仍未完结的,薪酬下降30%…… 
6月初,余女士突患关节突发性肿大,但仍带病坚持跑事务。6月28日,却接到了公司“因不适应公司作业,已被解雇”的电话告诉。余女士要求公司结算前两个多月的薪酬合计5000多元,公司负责人许诺7月份结算。 
拖欠薪酬久不实现 
得到公司的答复后,余女士一向比及8月份还未实现。由于孩子上学要交学费,8月29日去公司拿了2000元薪酬,剩下部分公司许诺9月付清。 
在清晰得知公司回绝实行付出剩下薪酬的情况下,10月27日,余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来到青羊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向公司讨要工钱3000多元。青羊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开庭审理了此案。 
驳回已超越裁定时效 
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以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但本案劳作争议发作在6月28日,而余女士提出裁定要求的时刻是10月27日,现已超越了法定时效。 
余女士以为劳作争议日应从8月29日算起。由于8月29日她从公司领到了2000元薪酬,也就是说,直到那时公司还未清晰回绝实行付出薪酬。对此,劳作裁定委指出,两边均认可的劳作联系停止时刻为2003年6月28日,虽劳作联系停止之日未结算薪酬,但争议现实已客观存在。 
故两边发作争议时刻应从劳作联系停止之日算起,即6月28日。遂以提出裁定时刻超越法定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余女士的申述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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