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行为订立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7:53
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许其他经济安排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安排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令的规矩或许法人的规章规矩的范围内行使责任。那么代表行为缔结合同效能?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代表行为缔结合同效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令或许法人的安排规章的规矩,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职权的。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自身便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安排负责人的行为便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因而,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作的全部结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关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以为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便是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责任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内部规矩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不然,将不利于维护买卖的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因为对很多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而缔结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借此逃避责任,获取不合法利益。因而,规矩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用,能够有用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作,也契合买卖的规矩。
违背《公司法》第16条规矩的公司对外担保应该归于无效的担保。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矩来看,不归于效能性标准,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公司对外缔结担保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矩,对外担保合同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应为无效。
《合同法》第50条规矩:“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从本条的立法主旨看,法人的内部规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不然,将不利于维护买卖的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是逾越了权限,而仍与之缔结合同,则具有歹意,那么此刻,合同就不具效能。了解更多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代表行为缔结合同效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令或许法人的安排规章的规矩,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职权的。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自身便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许其他安排负责人的行为便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因而,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作的全部结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关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以为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便是代表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责任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内部规矩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不然,将不利于维护买卖的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因为对很多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而缔结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借此逃避责任,获取不合法利益。因而,规矩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用,能够有用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作,也契合买卖的规矩。
违背《公司法》第16条规矩的公司对外担保应该归于无效的担保。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矩来看,不归于效能性标准,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标准,主要是针对公司对外缔结担保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矩,对外担保合同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应为无效。
《合同法》第50条规矩:“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从本条的立法主旨看,法人的内部规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不然,将不利于维护买卖的安全,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是逾越了权限,而仍与之缔结合同,则具有歹意,那么此刻,合同就不具效能。了解更多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