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怎么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21:02
行政处分听证准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品,它是实质在于听取好坏关系人的定见。我国的行政处分听证是具有必定的程序的,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就应该按照此程序安排听证。那么,行政处分的听证程序怎样进行?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子较杂乱或许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分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别程序。
1、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分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法,可所以书面方式,也可所以口头方式。对受处分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承认受处分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力的现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分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预备有关举办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现已承认举办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告诉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确保听证的有效性,听证告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抵达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公民能够参与旁听。新闻记者能够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查询人员掌管。这种查询与检查人员的别离,有助于承认查询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以为掌管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好坏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请求其逃避。
5、受处分的当事人能够自已参与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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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子较杂乱或许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分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别程序。
1、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受处分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奉告可要求听证权力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分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法,可所以书面方式,也可所以口头方式。对受处分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承认受处分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力的现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分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预备有关举办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现已承认举办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办听证的时刻、地址告诉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确保听证的有效性,听证告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抵达受处分的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公民能够参与旁听。新闻记者能够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查询人员掌管。这种查询与检查人员的别离,有助于承认查询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以为掌管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好坏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请求其逃避。
5、受处分的当事人能够自已参与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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