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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2:56

问: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品能否适用出口货品增值税免抵退税方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则,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方针的出口货品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品劳务,除适用本告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则的外,实施免征和交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方针: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品
本告诉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税务挂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自营或托付出口货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托付出口货品的出产企业。
本告诉所称出口货品,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践离境并出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品,分为自营出口货品和托付出口货品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品。详细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帮助、对外承揽、境外出资的出口货品。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同意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归纳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世界边境协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总称特别区域)并出售给特别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品。……
贵公司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品,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后实践离境并出售给国外客户的货品,即不属于出口货品。一起,也不属于视同出口货品。
因而,贵公司向国外客户无偿赠送自产货品不适用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则,不适用免抵退税方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据此,贵公司将货品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应视同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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