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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9:24
拒不付出劳作报酬罪,是指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则: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形成严重成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没有形成严重成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一、立案规范
1、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
二、违法构成
1、违法主体要件
本罪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违法片面方面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即片面上明知自己的“不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发作劳作者不能及时实践得到劳作报酬的社会损害成果,却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应确定为成心的几种状况:
(1)清晰表明拒不作为的,即清晰回绝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的,应当然地确定为成心。包含无正当理由拖欠,不管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2)虽表明应付出,但自动施行作为,为不付出找托言的,应确定成心。如无正当理由搬运产业,形成无付出才能假像的;用人单位首要担任人或指派发放劳作者劳作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形成无法付出假像的;或不合法克扣薪酬或罚款的。
3、违法客体要件
本罪违法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劳作者的产业权,又阻碍了正常的劳作用工联系,侵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
4、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在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损害行为又有损害成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1)以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或许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
①施行了搬运产业、逃匿等办法躲避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的行为。
②有才能付出而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满足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作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取得劳作报酬的时限。如实施月薪酬制的,超越20天仍不发放薪酬的,即构成“不付出”。
(2)数额较大。法令没有明文规则构成的绝对值规模。应对比职务侵占罪的入刑规范,即躲避或不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出仍不付出的。
应确定构成的几种景象:
①劳作行政部门即各级劳作督查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
②各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作争议裁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劳作裁定不管是否提起劳作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③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判决书已收效或虽因劳作者提起上诉而没收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④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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