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买卖合同一审诉讼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1:31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法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我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根本概略不详)。
托付代理人:何雁飞、陈有火,广东合众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总经理,(根本概略不详)。
托付代理人:周**,(根本概略不详)。
原通知被告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何雁飞、被告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通知称: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0月21日期间,共向被告供给价值人民币583,248.27元的货品,被告仅付出了部分货款和交还部分货品外,尚余120,642.29元的货款未付。经原告屡次催收,未果,恳求判定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642.29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汇总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欠货款120,642.29元,但原告没有扣除应给被告优惠(扣头、提成、入场费等)。被告在收到申述书后, 已给付原告49,230.94元,另准备在5月10日还17954、50元,已开出期票,在17954、50元到帐后,本案欠款已彻底结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 0月21日期间, 向被告供给特级椰子软、硬(四色纸)等椰子类糖块、椰子、榴槌等各种脆筒,椰子、芒果等各式雪糕、椰奶等食物,价值共人民币583,248.27元,被告付出了上述货品的部分货款及退回部分货品外,尚欠余款为120,642.29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付出了49,230.94元,被告在2004年5月16日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7954、50元的期票给原告,至今仍没能实现。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71,411.35元。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汇总表以及当事人陈说笔录等依据证明。
本院以为,原、被告在经济贸易往来过程中,两边的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货品后,理应付出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货款入情入理,本院予以支撑。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部分货款,被告以为欠款中扣除原告给予的扣头优惠、提成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出货款71,411.35元。
本案受理费3,293元由被告担负,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由被告在还款时同时付出给原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