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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否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1:37
问:李某与周某于2010年9月在民政部门处理了挂号,并在离婚协议中对两边的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进行了约好,4个月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外早已有了一个私生女。女方十分愤慨,是否能够提出要求从头切割产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能够从头切割产业?
回答:夫妻两边现已挂号离婚,且现已过离婚协议对夫妻一起作了相应的切割,该协议一般是根据两边协商一致到达的,如不存在诈骗、钳制等特殊情况,一方无权要求从头切割产业。
关于离婚后发现私生子的景象,假如一起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女方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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