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2:16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7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则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丢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历并不因而损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名字、各自所交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令性质上归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解析】选项A过错。《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可知,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刻是"公司建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就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建议行使股东权力。因而,若严某丢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历并不因而损失。
选项C过错。《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称号;(二)公司建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名字及严某所交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名字及其出资额。
选项D过错。有价证券的一个明显特征便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力。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在法令上不归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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