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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8:46
公司是一种安排,是独立的法人,对外是能够独登时承当民事职责的,可是公司假如要对进行民事活动的,是需求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代表需求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活动。那么,公司法人代表的留意事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规章中添加相关免责条款,防备危险
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别规矩”,即公司董事等高档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运营判别和抉择计划时,假如出于好心,尽到了留意职责,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依据,那么即便该项抉择计划是过错的,该高档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当法令上的职责。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清晰规则“商事判别规矩”,司法实践对此了解也存在争议。鉴于此种状况,我国公司能够考虑在公司规章中添加如下相似约好,以下降法定代表人的法令危险:
“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对其在董事会和公司规章规则的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承当个人法令职责,除非其行为构成假公济私、严峻玩忽职守、任意不尽职或成心危害公司利益。”
依据上述约好,假如发作任何因与公司运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职责,应由公司承当悉数职责,但导致该索赔或职责的行为有必要不构成假公济私、严峻玩忽职守、任意不尽职或成心危害公司利益。假如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形成丢失,公司应对其丢失予以补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经过团体抉择计划程序,防止危险,关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的行为,应提出清晰贰言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严重运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抉择抉择计划,关于董事会团体抉择计划的事宜,除非违背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则,即视为公司的抉择计划,法定代表人无需承当职责。
因而,在公司的董事长、履行董事或司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关于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最好依据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抉择计划;一起,关于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事项,也应清晰提出贰言,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防止或许的法令危险。
3、主张公司建立执业职责危险稳妥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则:“经股东大会同意,上市公司能够为董事购买职责稳妥。但董事因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则而导致的职责在外。”
现在,我国首要稳妥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档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危险稳妥,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当相应职责时,能够由稳妥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补偿,防止董事个人的产业危险。公司能够考虑建立执业职责危险稳妥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职责稳妥,以尽或许得下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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