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3:18
在咱们的社会之中,不管是企业的运营者,事业单位的从业者,仍是政府组织的作业者有的人有时候发作一些债款上的困难,或许其他原因,然后进行移用公款。那么关于移用公款的行为国家法令是怎样解说的呢?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移用公款司法解说”的相关法令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移用公款罪司法解说详细内容
一、刑法根本规则
第三百八十四条 【移用公款罪】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处分。
榜首百八十五条(榜首、第二款)【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的作业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前款规则中的非国有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 【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9号
榜首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的“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或许给别人运用。
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第二条 对移用公款罪,应区别三种不同状况予以确认:
(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
移用正在生息或许需求付出利息的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悉数偿还本金的,能够从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给国家、团体形成的利息丢失应予追缴。移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越三个月,案发前悉数偿还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二)移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移用时刻和是否偿还的约束。在案发前部分或许悉数偿还本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移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归于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移用公款的数额。
(三)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赌博、私运等不合法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移用时刻的约束。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不知道运用人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用于不合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明知运用人用于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的,应当确认为移用人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
第三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以移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移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移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许数额虽未到达巨大,但移用公款手段恶劣;屡次移用公款;因移用公款严重影响出产、运营,形成严重丢失等景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移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景象,按照本条榜首款的规则履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按照本解说规则的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数额规范,参照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数额规范。
第四条 屡次移用公款不还,移用公款数额累计核算;屡次移用公款,并今后次移用的公款偿还前次移用的公款,移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践数额确认。
第五条 “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交还的。
第六条 带着移用的公款逃跑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七条 因移用公款讨取、收受贿赂构成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八条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运用人与移用人共谋,指派或许参加策划取得移用款的,以移用公款罪的共犯科罪处分。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999年9月16日
(二)移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组织作业人员和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非国有金融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人、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不合法活动的;
2、移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
3、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越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既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也包含给别人运用。 屡次移用公款不还的,移用公款数额累计核算,屡次移用公款并今后次移用的公
款偿还前次移用的公款,移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确认。
移用公款给其他个人运用的案子,运用人与移用人共谋,指派或许参加策划取得移用款的,对运用人以移用公款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责任。
四、附则
(二)本规则中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已到达该数额的百
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则中的“直接经济丢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形成的财
产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
其他丢失,包含失掉的在正常状况下或许取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的办理活动或
者拯救所形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则中有关移用公款罪案中的“不合法活动”,既包含违法活动,也包
括其他违法活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移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移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移用公款的行为关于国家的经济会形成必定的影响,一起影响国家的相关体系。假如关于上面常识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移用公款罪司法解说详细内容
一、刑法根本规则
第三百八十四条 【移用公款罪】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移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从重处分。
榜首百八十五条(榜首、第二款)【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的作业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许其他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前款规则中的非国有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 【移用资金罪;移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9号
榜首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的“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或许给别人运用。
移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运用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第二条 对移用公款罪,应区别三种不同状况予以确认:
(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
移用正在生息或许需求付出利息的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悉数偿还本金的,能够从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给国家、团体形成的利息丢失应予追缴。移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越三个月,案发前悉数偿还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二)移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移用时刻和是否偿还的约束。在案发前部分或许悉数偿还本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移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归于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移用公款的数额。
(三)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赌博、私运等不合法活动的,构成移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移用时刻的约束。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不知道运用人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用于不合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构成移用公款罪;明知运用人用于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的,应当确认为移用人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或许不合法活动。
第三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以移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移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移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许数额虽未到达巨大,但移用公款手段恶劣;屡次移用公款;因移用公款严重影响出产、运营,形成严重丢失等景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移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景象,按照本条榜首款的规则履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按照本解说规则的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归个人运用的数额规范,参照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数额规范。
第四条 屡次移用公款不还,移用公款数额累计核算;屡次移用公款,并今后次移用的公款偿还前次移用的公款,移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践数额确认。
第五条 “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是指移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交还的。
第六条 带着移用的公款逃跑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七条 因移用公款讨取、收受贿赂构成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移用公款进行不合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八条 移用公款给别人运用,运用人与移用人共谋,指派或许参加策划取得移用款的,以移用公款罪的共犯科罪处分。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999年9月16日
(二)移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移用公款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不合法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组织作业人员和国有金融组织委派到非国有金融组织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人、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不合法活动的;
2、移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
3、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越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本地实践状况:在上述数额起伏内,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既包含移用者自己运用,也包含给别人运用。 屡次移用公款不还的,移用公款数额累计核算,屡次移用公款并今后次移用的公
款偿还前次移用的公款,移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确认。
移用公款给其他个人运用的案子,运用人与移用人共谋,指派或许参加策划取得移用款的,对运用人以移用公款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责任。
四、附则
(二)本规则中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已到达该数额的百
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则中的“直接经济丢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形成的财
产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
其他丢失,包含失掉的在正常状况下或许取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的办理活动或
者拯救所形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则中有关移用公款罪案中的“不合法活动”,既包含违法活动,也包
括其他违法活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移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移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则。
移用公款的行为关于国家的经济会形成必定的影响,一起影响国家的相关体系。假如关于上面常识还有什么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