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恪守下列规则:(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超越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超越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得超越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2.自行车载人的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