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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2:16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买卖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买卖处理所(中心):
为活跃推动房子租借的标准处理,全面贯彻施行《上海市施行〈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定见》(以下简称《施行定见》),我局依据《施行定见》,制订了《上海市施行〈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定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在实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正、弥补的定见,请及时反应市局。
《上海市施行〈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定见》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上海市施行〈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定见》(以下简称《施行定见》)。这对本市施行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培养和开展本市的房子租借商场发明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标准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子租借处理的实践,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含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树立租借联系的房子,除房管部分直管公房和署理经租房子、租借给本体系内单位运用和按本市规则的公有住房租金租借给员工寓居、并持有《租借公房凭据》的体系公房外,均应按《施行定见》的规则处理挂号,取得《上海市房子租借证》(以下简称《房子租借证》)。
二、除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租借的私有寓居房子外,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前已树立租借联系的列入本操作细则第一条规则范围内的房子租借,均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房子租借挂号,取得《房子租借证》。其间,已按《上海市私有房子租借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子租借归纳处理的联合告诉》处理挂号或取得《私房租借许可证》的租借当事人,则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持原已加盖“上海市××区(县)房产处理局(所)房子租借合同存案专用章”的租借合同或发给的《私房租借许可证》,换发《房子租借证》。
三、租借的房子有必要具有《施行定见》规则的条件。其间,需向境内活动人口租借或转租私有寓居房子的,应按规则向公安派出组织请求《房子租借治安许可证》;需向境外单位或个人租借或转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的房子,应按《施行定见》第六条规则的处理分工,向市或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填写《涉外租借请求表》,经市或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中心初审及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复审赞同后,方可正式处理租借手续。
四、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房子租借当事人签定的租借合同,或在此曾经已树立租借联系,经当事人洽谈从头缔结的租借合同,均有必要具有《处理办法》规则的条款内容。 房子租借当事人可运用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拟定的《上海市房子租借合同》标准文本。在缔结时,需对标准文本条款进行弥补的,则应契合《处理办法》的规则。
五、私有非寓居房子租借,房子租借当事人签定的租借合同,应依据《上海市公证法令》的规则,经上海市公证组织处理公证。其他房子的租借合同公证或见证,则以租借两边当事人自愿为准则。
六、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在租借合同签定后的15天内,按《施行定见》的规则,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在市或各区、县、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中心树立后,房子租借挂号一致由市或各区、县、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中心担任受理,未树立前,则先暂由市或区、县、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处理所担任受理。各县城镇房子租借挂号,由各县房地产买卖中心或房地产买卖处理所托付城镇房管所担任受理(各受理部分,以下简称为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
七、市房地局授权市、浦东新区、各区、县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对房子租借当事人提交的租借合同和有关证件进行审阅,并核发由市房地局一致印制的《上海市房子租借证》。
八、租借两边当事人在处理租借挂号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借合同外,还应别离交验有关证件。
(一)租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房地产权证或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证;
其间:向境内的外来活动人员租借私有寓居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组织核准发给的《房子租借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租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子的,则还应提交经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阅赞同的《涉外租借请求表》;租借已典当房子的,则还应提交典当权人赞同租借的书面证明。
2、租借人的身份证明或租借单位的合法资历证明;
其间:共有房子,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书面证明或托付书;署理人受托付租借的,还须提交房子一切人托付署理租借的书面证明。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托付租借的,则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托付署理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境内单位(包含“三资”企业)须提交单位工商注册挂号证明;
境外人士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境外单位除法律、法规还有规则外,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历证明。
九、房子租借挂号审阅程序
1、房子租借当事人在租借合同签定后的15日内,依据《施行定见》第六条规则,别离到市或区、县或浦东新区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处理租借挂号。填写由市房地局一致印制的《上海市房子租借挂号请求表》(以下简称《租借挂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租借合同及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2、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受理房子租借挂号请求后,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租借合同和有关证件进行审阅,并在《租借挂号表》上提出审阅定见,审阅的内容应包含:
(1)租借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条件,所供给的证件是否合法有用;
(2)租借的房子是否契合《施行定见》的规则条件;
(3)租借合同是否具有《处理办法》规则的条款内容;
(4)当事人的租借行为是否契合租借政策法规的规则。
3、经审阅,凡契合规则的,由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自受理房子租借挂号请求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子租借证》;凡不契合规则的,则由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将房子租借当事人提交的租借合同和有关证件退交房子租借当事人。
十、非特别原因,《房子租借证》有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凡租借当事人在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的租借期在两年或两年以内的,按合同实践租借期填发《房子租借证》;合同租借期超越两年的,则先填发有用期限两年,到期由租借当事人持原已挂号的房子租借合同和《房子租借证》,到原受理挂号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换发新的《房子租借证》。
十一、房子租借经挂号,取得《房子租借证》后,租借两边当事人应仔细实行租借合同,除《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则的状况外,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合同。
凡租借两边当事人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则改变或免除租借合同的,则应在改变或免除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挂号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或刊出挂号。
十二、房子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征得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房子一部分或悉数转租给别人。但未按本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则取得《房子租借治安许可证》的私有寓居房子或未经审阅赞同涉外租借的非外销批租地块上的房子,不得向境内的外来活动人员转租,或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转租。租借人能够从转租中取得收益。
房子转租,转租两边当事人应签定书面的房子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经原租借人书面赞同后的15天内,向原受理挂号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十三、处理房子转租挂号时,转租当事人应填写《房子转租挂号请求表》(以下简称《转租挂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1、转租两边当事人缔结的《房子转租合同》;
2、该房子现已挂号的《房子租借合同》和《房子租借证》;
其间,向境内的外来活动人员转租私有寓居房子的,或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转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子的,则还应别离按本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则提交《房子租借治安许可证》或经审阅赞同的《涉外租借请求表》;
3、依据本操作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则,转租承租人需交验的有关证件。
十四、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应自受理房子转租挂号请求之日起的5天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转租合同及有关证件进行审阅,并在《转租挂号表》上提出审阅定见,凡契合规则的,由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在原《房子租借证》反面的转租注记栏中加盖该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的准予转租专用章后,退交转租当事人。
十五、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应活跃合作税务机关做好房子租借税收的征管作业。在按规则核发《房子租借证》或在《房子租借证》反面的转租注记栏中加盖准予转租专用章后的5天内,应将有关《租借挂号表》或《转租挂号表》送交给税务机关,并帮忙进行交税宣扬和交税查看。
十六、各房地产买卖处理部分应按规则要求,仔细做好房子租借、转租等状况的统计作业,准时填写有关报表;仔细做好房子租借、转租材料的归档保管作业。凡经挂号的《租借挂号表》、房子租借合同和《转租挂号表》、房子转租合平等有关材料,均应按承租人承租房子的先后顺序,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按幢树立房子租借件袋。
发布部分:上海市其他组织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7日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1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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