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可以父亲未抚养他为由拒绝赡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0:27
儿子能够以父亲未抚育他为由回绝奉养吗
父亲年轻时长时间在外营生,较少关怀儿女,忽视了对儿女的教育和培育,而至其年迈时,儿子以其父年轻时未对自己很好的抚育为由不尽奉养职责,被这位父亲告上法庭。近来,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七旬白叟要求儿子尽抚育职责案子。原告田某要求儿子尽奉养职责的诉讼恳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撑。
白叟称,自己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其时每月的收入仅够糊口,没有给家中妻儿寄过钱,现在自己已近古稀之年,无日子来源,而其子日子富裕,但不尽奉养职责,他恳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付出奉养费300元。
儿子辩称,父亲在外务工多年,但没给家里寄过一分钱,自己从小随母亲在农村日子,父亲没有对他尽过抚育职责,他从未得到过父爱,没有付出就不应得到报答,因此,他不同意向父亲付出奉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某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回家较少,对年纪幼小需求照看的儿子田某某很少干预,田某某是在母亲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因此,在儿子田某某从幼小时,心灵深处就缺少父爱,以为其父田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和职责。几十年过去了,田某已成了七旬白叟,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日子的经济来源,需求人奉养。所以,田某白叟屡次找到儿子田某某,要求其尽奉养职责,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职责行为进行抱歉。但田某某一向不愿宽恕父亲的差错,一向不愿尽奉养职责。田某白叟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奉养职责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时,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法令没有规则爸爸妈妈尽抚育职责是子女尽奉养职责的必要条件。故支撑白叟的诉讼恳求。
父亲年轻时长时间在外营生,较少关怀儿女,忽视了对儿女的教育和培育,而至其年迈时,儿子以其父年轻时未对自己很好的抚育为由不尽奉养职责,被这位父亲告上法庭。近来,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七旬白叟要求儿子尽抚育职责案子。原告田某要求儿子尽奉养职责的诉讼恳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撑。
白叟称,自己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其时每月的收入仅够糊口,没有给家中妻儿寄过钱,现在自己已近古稀之年,无日子来源,而其子日子富裕,但不尽奉养职责,他恳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付出奉养费300元。
儿子辩称,父亲在外务工多年,但没给家里寄过一分钱,自己从小随母亲在农村日子,父亲没有对他尽过抚育职责,他从未得到过父爱,没有付出就不应得到报答,因此,他不同意向父亲付出奉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田某年轻时在外干临时工,回家较少,对年纪幼小需求照看的儿子田某某很少干预,田某某是在母亲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因此,在儿子田某某从幼小时,心灵深处就缺少父爱,以为其父田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和职责。几十年过去了,田某已成了七旬白叟,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日子的经济来源,需求人奉养。所以,田某白叟屡次找到儿子田某某,要求其尽奉养职责,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职责行为进行抱歉。但田某某一向不愿宽恕父亲的差错,一向不愿尽奉养职责。田某白叟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奉养职责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时,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法令没有规则爸爸妈妈尽抚育职责是子女尽奉养职责的必要条件。故支撑白叟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