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实践,对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子,由军事法院统辖:
(一)两边当事人均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的案子,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触及机密级以上军事隐秘的案子;
(三)戎行建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历案子;
(四)确认营区内无主产业案子。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子,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提出请求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武士或许戎行单位实行职务过程中形成别人危害的侵权职责纠纷案子;
(二)当事人一方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侵权行为发作在营区内的侵权职责纠纷案子;
(三)当事人一方为武士的婚姻家庭纠纷案子;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的案子;
(五)请求宣告武士失踪或许逝世的案子;
(六)请求确认武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案子。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武士或许戎行单位,且合同实行地或许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好由军事法院统辖,不违背法令关于级别统辖、专属统辖和专门统辖规则的,能够由军事法院统辖。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统辖、级别统辖的规则确认。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能够受理案子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许处于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两边当事人赞同由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但本规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的案子在外。
第五条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子归于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受移交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地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当地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交。
当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子归于军事法院统辖的,参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六条军事法院与当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洽谈处理;依然洽谈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七条军事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许当地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武士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戎行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员工,由戎行办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武士确认统辖。
戎行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戎行办理运用的区域,包含军事禁区、军事办理区。
第九条本解说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说以及司法解说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实践,对军事法院统辖民事案子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子,由军事法院统辖:
(一)两边当事人均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的案子,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触及机密级以上军事隐秘的案子;
(三)戎行建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历案子;
(四)确认营区内无主产业案子。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子,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许提出请求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武士或许戎行单位实行职务过程中形成别人危害的侵权职责纠纷案子;
(二)当事人一方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侵权行为发作在营区内的侵权职责纠纷案子;
(三)当事人一方为武士的婚姻家庭纠纷案子;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武士或许戎行单位的案子;
(五)请求宣告武士失踪或许逝世的案子;
(六)请求确认武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案子。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武士或许戎行单位,且合同实行地或许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好由军事法院统辖,不违背法令关于级别统辖、专属统辖和专门统辖规则的,能够由军事法院统辖。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统辖、级别统辖的规则确认。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能够受理案子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许处于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两边当事人赞同由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统辖,但本规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的案子在外。
第五条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子归于当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受移交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地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当地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交。
当地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子归于军事法院统辖的,参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六条军事法院与当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洽谈处理;依然洽谈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七条军事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许当地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武士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战士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戎行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员工,由戎行办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武士确认统辖。
戎行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戎行办理运用的区域,包含军事禁区、军事办理区。
第九条本解说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说以及司法解说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