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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0:45
有的违法是侵略公司的权利,有公司里边的员工可能会进行贼喊捉贼,那么这种状况是否能够依照职务侵吞罪进行处置,贼喊捉贼还能够怎样确定?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贼喊捉贼是职务侵吞吗
案情: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定《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詹某、林某等六位护林员分片办理,护林责任为巡查山场,避免林木被盗伐、森林火灾、别人采脂等。2012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未经公司赞同,私行雇佣四名广西籍工人到其管护山场内采割松脂,装运时被当场抄获。经判定,不合法采割松脂的总价值为30865.4元。
争议: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吞罪。理由:被告人詹某系公司护林员,其运用管护林木的便当,招聘别人采脂,将公司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5条规则:“不合法施行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偷盗罪论处,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以重罪论处。”
分析:偷盗罪(刑法264条)与职务侵吞罪(刑法271条)虽同属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略产业罪,但性质不同,有着严厉的差异边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贼喊捉贼”这种行为咱们仍是难以严厉差异,由于关于违法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说“贼喊捉贼”行为表面上形似一起契合职务侵吞罪和偷盗罪的要求。为此咱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鉴别:
一是清晰偷盗罪与职务侵吞罪的差异。偷盗罪和职务侵吞罪的差异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从法条上来看,偷盗罪是指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职务侵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是都包含盗取资产这一行为手法,但差异也是清楚明了的,详细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吞罪是特别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比较而言,偷盗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违法主体;(2)违法目标不同,职务侵吞罪侵略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资产,偷盗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资产即可成为偷盗目标;(3)违法手法不同,职务侵吞罪除了与偷盗罪相同的“盗取”这一行为手法,还包含“并吞、骗得及其他手法”;(4)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吞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量刑起伏较窄,偷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量刑起伏较宽。
二是正确理解“运用作业上的便当”仍是“职务上的便当”。 偷盗罪和职务侵吞罪差异的要害之点是行为人盗取资产是“运用作业上的便当”仍是“职务上的便当”,那么,何谓“职务上的便当”,何谓“作业上的便当”,理论上以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运用自己主管、办理、经手本单位资产的权利,在此,咱们需求清晰“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中主管、办理、经手本单位资产的词语详细意思, “主管”是指在职务上有对单位资产的装备、分配、流向等决议的权利,“办理”是指对本单位资产的保管和办理的权利,“经手”指因实施职务而收取、运用、分配单位资产等的权利。“作业上的便当”是指自身并不担任对本单位资产的办理,但因作业需求,对本单位资产有收取、运用或报销等权利,如采购员等。作业上的便当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构成的为顺利实现意图行为而发生的便当条件,如了解作业环境,收支便当等。这种便当不是职务自身具有的,而是在实施职务过程中构成的“次便当”,称为“作业上的便当”。因而只需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才干构成职务侵吞罪,而“作业上的便当”则不能构成,因而要对“贼喊捉贼”行为假如是运用的“职务上的便当”,其他条件契合,应定性为职务侵吞罪,照实运用“作业上的便当”施行贼喊捉贼应定性为偷盗罪。
三是暂时人员或聘任人员能否作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职务侵吞罪是特别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而暂时人员或聘任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构成固定、安稳的劳作联系。《劳作法》施行后,一切用人单位与员工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各类员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相等的。因而,曩昔意义上相关于正式工而言的暂时工现已不复存在。原劳作部《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作,适用劳作法”。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暂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需与公司构成安稳的劳作联系,暂时人员或聘任人员能够作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以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理由: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吞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定《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作联系,其只与丁某构成招聘联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员工,其契合偷盗罪一般主体。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运用职务上便当”。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维护、监督林场林木资产安全的责任,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置林木的权利,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运用职务上便当”,仅仅“作业上的便当”。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答应,雇请别人不合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5条规则,应以偷盗罪论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想要知道是否为职务侵吞罪仍是偷盗罪,需求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判别,假如是运用自己职务的便当进行侵吞公司产业,那么就会构成职务侵吞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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