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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附带提起行政赔偿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0:33
【案情】
2014年7月2日,徐某具状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原告系执业医师,在某村卫生所从业,并以某村卫生所的名义与某市卫生局签订了《向零差率村卫生室乡医购买服务协议》,因自二月份以来,未享用公卫经费和各种补助补助,故收取了二患者的就诊费30元,未按零差率收费,2014年5月6日,被某市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2014年6月9日,某市卫生局作出如下处理决议:1、对某村卫生所2014年4月1日以来的门诊统筹不予报销;2、吊销徐某进入药品零差率村卫生所资历;3、吊销某村卫生所。4、扣除徐某4至5月预发薪酬。徐某以为,原告收取二患者30元,仅仅违反了《向零差率村卫生室乡医购买服务协议》之规则,应当依照《向零差率村卫生室乡医购买服务协议》给予处分,扣除原告当月薪酬,不该当对卫生所2014年4月1日以来的门诊统筹不予报销;不该该吊销徐某进入药品零差率村卫生所资历;更不该当吊销某村卫生所。被告的处理不只不合理,也于法无据,一起在程序上也违法。原告徐某在诉状中提出如下诉讼恳求:一、恳求吊销某市卫生局的处分决议;二、恳求某市卫生局补偿各种丢失合计人民币13210.7元。
【不合】
本案在检查立案中,呈现定见不合。
第一种定见,国家补偿法第九条规则,补偿丢失恳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职责机关提出,也能够在恳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时一起提出。国家补偿法第九条从条文的用语“应当…也能够…”来看,这儿的“应当先向职责机关提出”不是强行性标准,而是倡议性标准,是向职责机关独自提出,仍是“在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时一起提出”赋予了补偿恳求人的选择权。因而根据该条规则,我国的行政补偿程序实施“独自式”与“一起式”两种程序。一起的含义便是将几件事合在一起办,因而,行政诉讼中能够顺便提起行政补偿恳求。一起,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则,原审判定遗失行政补偿恳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在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一起,能够就行政补偿问题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补偿部分发回重审。从该解说条文也能够看出,行政补偿是顺便于行政诉讼。
第二种定见,行政诉讼与行政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难以相融,内行政诉讼中不能顺便提起行政补偿,而是别离立案,能够并案审理。条文中的“一起”含义,不是合在一起,这儿的“并”字是作副词运用,例如“两说并存”,“混为一谈”。表明不同的事物一起存在,不同的工作一起进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诉讼的性质取决于它要处理的争议的性质,而争议的性质一般由争议主体与争议的内容所决议。行政补偿争议就争议的主体来说,它类似于行政行为争议,就争议的内容来说,它类似于民事争议。因而,行政补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尽管都是因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都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行政补偿诉讼与行政诉讼仍是有必定的差异:行政诉讼检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补偿诉讼检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形成危害结果。行政诉讼的裁判首要针对行政行为的效能,而行政补偿诉讼的裁判首要处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对相对人承当产业职责问题。行政诉讼只能依法裁判,而行政补偿诉讼具有可调性。
其次,尽管内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司法实践中有过将行政侵权补偿归入行政附事民事诉讼领域的阅历,但在现已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然已将行政侵权补偿独自列为三章加以规则,那么行政侵权补偿就应该相应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就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的特定程序来审理,而不该仍将其作为民事案子来顺便审理。不然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或许因详细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形成危害一起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立案,根据详细情况能够兼并审理,也能够独自审理。此处的“一起”显然是作“不同的事物一起存在,不同的工作一起进行”了解。该司法解说没有废止,为有用解说,该解说条文也是“一起提出”,与国家补偿法规则并不抵触,故国家补偿法第九条规则之中的“一起”与解说中的“一起”应是一脉相承,含义相同。是故,第二种定见有法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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