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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医院为医疗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2:17

这起在当地备受重视的医患胶葛,经过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停,终究以毕节地区医院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48000元逝世补偿金尘埃落定。但法院制造的具有法令强制力的民事调停书向当地民众递出的司法裁判信号却异常的新鲜,这是贵州省毕节地区迄今补偿数额最高的一宗医疗胶葛判例,并且医疗事故的判定结论自身从此不再是医院躲避法令职责的“盾牌”。
原告金明先、罗怀菊配偶之子金建华,生前是贵州财经学院九七级财政金融系学生,2000年8月4日,金建华被毕节地区医院门诊以“黄疸原因待查”收治入院。入院后,内科医生根据其病史及查看确诊为:“发热原因:沙感?”并给予抗感染、降温及对症支撑等医治,抗感染药物中选用了前锋铋。
住院期间,金建华呈现鼻出血、皮下淤点、淤斑等出血倾向,病况逐步加剧。8月9日,经医院传染科会诊考虑确诊为“重症肝炎”。8月10日,转入传染科医治1天后,金建华仍病况危重,于当晚忽然呈现呼吸骤停,抢救无效逝世。
痛失爱子之后,金明先当即对医院的确诊医治别离提出质疑,并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是,在今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3次判定成果均不属医疗事故。因为在毕节地区及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的两次判定中,专家们均指出了医院治疗进程存在问题。据此,金明先以损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有关法令专家剖析以为,在许多的医疗胶葛中,医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治疗差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令精力,一切的医患胶葛即便经判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只需医院在治疗行为中存在差错,就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结论是否归于“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当法令职责与否的专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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